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5194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中共党员,住定远县**镇**号*室(户籍地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洪某某驾驶电动车沿定远县**镇**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西路农村商业银行门前路段,与黄某某驾驶的沪C****5汽车发生轻微刮擦,被告人洪某某摔倒在地。黄某某停车,与妻子唐某某下车询问情况。被告人洪某某与黄某某夫妇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洪某某朝黄某某鼻部打了一拳,致黄某某鼻部受伤。经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就民事赔偿与黄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病历、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4. 被告人洪某某供述和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笔录。
7. 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兆奇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在定远县**镇**号**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