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定远县**镇**路**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定远县炉桥镇李巷村郭庄组,以毒物药狗的方式将单某甲家的一条大花狗盗走。经鉴定,该狗价值240元。
二、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同样方法到定远县炉桥镇李巷村郭庄组,将单某乙家一条大黄狗盗走。经鉴定,该狗价值12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又到定远县凌家湖农场,将曹某甲家一条黄狗盗走。经鉴定,该狗价值100元。
三、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同样方法到定远县炉桥镇李巷村,将曹某乙家的一条黄狗盗走。经鉴定,该狗价值160元。
四、201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同样方法到定远县能仁乡朱程村丁王坝,将单某丙家一条黑狗盗走。经鉴定,该狗价值280元。
五、2018年3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同样方法到定远县炉桥镇李巷村西圩组,将魏某某家一条黑狗盗走。经鉴定,该狗价值20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到李巷村湾黄西组,将柏某某家一条黄狗盗走。经鉴定,该狗价值22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单某丁、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曹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32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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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 影
??????????????????????????????????????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定远县**镇**路**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