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0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滁州市**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定远县定城镇经济开发区九梓路中移铁通滁州分公司定远支撑服务中心楼下,见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此的面包车车窗未关闭,遂打开车门将车后座上的双肩包盗走,包内装有惠普笔记本电脑、小型打印机各一台。之后,被告人胡某某到南京市珠江路一电脑店内以500元价格将该笔记本电脑出售。经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价格计4888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与被害人魏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发票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888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检察员:李 勇??????????????????????????????????????????????????????????????????
???????????????????????????????????????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滁州市**镇**居委会**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