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 年12月2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梅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金山路与长征路交叉口处,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摔倒。事故发生后,民警对被告人梅某某依法抽血检测。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梅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梅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梅某某供述和辩解;
4.司法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程 影
??????????????????????????????????????? 2019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在定远县**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