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刑诉〔2018〕5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灵县**镇**村**号。2007年因犯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盗窃罪被广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9 月2日因结伙殴打他人被广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6月17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3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灵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6月25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灵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15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3日13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与亢某某等人在广灵县大城**饭店吃饭,后与在该饭店内另一桌吃饭的刘某乙、李某某、刘某丙等人发生矛盾,亢某某用未拆封的消毒餐具将刘某乙鼻梁打伤,吕某某用酒瓶将刘某丙头部打伤。后刘某乙到广灵县人民医院处置伤口,亢某某、吕某某也到该医院处理伤口,亢某某打电话让被告人谭某某到医院。谭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去到广灵县人民医院,二人又将前去看望刘某乙的李某某打伤。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一级,李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亢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星
2018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吕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