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刑诉〔2018〕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31973********,汉族,文盲,农民,广灵县**镇**村人,现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8月16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30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7KM+590M处,撞在焦某某停放的晋B****0、晋B****挂号重型半挂车尾部,造成赵某某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44mg/ml。
2018年6月26日,广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焦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星
2018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广灵县**镇**村南台577号,联系电话:18734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