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刑刑诉〔2018〕218号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25********001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浑源县永安镇**街***巷**号。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6日,被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9日8时许,被告人王**在潞安煤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AP培训室将同事闫**放置于其座位抽屉内的手机盗走,后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登陆闫**宝账户,并从该支付宝账户内转走2622.71元钱,用于游戏充值。经长治市郊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79元。总上,被告人王**盗窃价值人民币3401.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闫**陈述,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中心文件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倩
2018年11月13日
附:
???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3册,散页证据材料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