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林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长丰县**开发区**小区**栋**室(户籍地长丰县**镇**村**组)。被告人林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饮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长丰县**镇**路与**路交口时与正在该路口掉头的吴某某驾驶的皖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林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辆,随后由长丰县双凤医院医生对林某抽取血液,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长丰县公安局调查取证后认定:吴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林某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信息核查、现场图、现场照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书;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 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咏梅
2019年2月11日
附:
??? 1.被告人林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