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的李某某一案,一审作出有罪判决
发布时间:2019-03-14 15:20
近日,沁水县人民法院对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上一篇:沁水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崔某某批准逮捕
下一篇:沁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对闫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
近日,沁水县人民法院对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上一篇:沁水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崔某某批准逮捕
下一篇:沁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对闫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010-65209114(查号台) 12309(检察服务电话)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