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郭某某、李某某等2人贩卖毒品等案依法获判
发布时间:2019-03-07 15:49
陵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郭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等案,日前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元,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陵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郭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等案,日前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元,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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