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公刑诉〔2018〕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2018年6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D****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潞城市店上镇李家庄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店上卫生院附近路段时,掉头过程中,与被害人李某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110”报警,并抢救伤者。经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潞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潞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季亚南
2018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潞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病案壹本及散页证据壹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