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检刑诉〔2018〕1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屯留县**镇**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屯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屯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8年7月26日、2018年9月17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10月18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6年9月,为了承包屯留县金威家园小区上料工程,被告人李某某借用了屯留县鑫诚瑞合工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因该公司不具备吊装资质,李某某在对屯留县鑫诚瑞合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时,将经营范围中“装修”两个字改为“吊装”。2017年1月17日,李某某使用变造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长治市鼎盛物业公司屯留分公司签订了吊装协议。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吊装工程的负责人,无吊装资质,未依照相关规定建立起安全规章制度,也未对吊装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2017年5月11日9时许,未按照规定摆放警示牌,吊装人员闫某某等五人在给被害人朱某某家吊装水泥时,水泥袋在吊装过程中脱落,砸中站在正下方的朱某某。次日,朱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吊装协议书、委托书、营业执照、住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谅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闫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屯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俊明
2018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323355****)
2.侦查卷4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