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垣检诉刑诉〔2018〕99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现住垣曲县**镇**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现住垣曲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现住垣曲县**镇**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王某某、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到垣曲县新城镇坡底停车场练车时与教练袁某某发生争吵,文某某打电话叫朋友王某某、孔某某到场后,三人将袁某某殴打致伤。经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6年6月7日,被告人文某某家属赔偿袁某某人民币四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焦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王某某、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闻)公(司法)鉴(损伤)字(2016)59号;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王某某、孔某某三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袁某某的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垣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2018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499****;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598****;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03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