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18〕7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093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区**街**号街**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阳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阳高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0月18日被阳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10时20分左右,在阳高县神南线2KM +100M处,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蒙**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翻滚,造成车内乘坐人员辛某某死亡,徐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阳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18年12月6日
附:
???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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