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18〕1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住万荣县**乡**村第**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万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万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粤B5****“比亚迪”牌轿车,沿万荣县**路由南向北行至**KTV门口时,与同方向由南向北行走的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郭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逸。经万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经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郭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 2018年1月10日,被害人郭某某家属将被告人张某某扭送至万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畅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宝
2018年11月6日
附:
???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万荣县**乡**村第**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