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18〕89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盐湖区**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1日被万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同月28日经我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盐湖区**巷**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万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同月28日经我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住万荣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万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同月28日经我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孔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7月13日至2018年8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5日;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至9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焦某某、孔某某、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厂院内设立非法加油点,采取整买零卖的方式,以每升4.4元至4.9元不等的价格非法销售92号汽油,经营数额为957866.008元人民币至1066714.418元人民币,2017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将该非法加油点查处,现场查获92#汽油0.58吨,经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
2017年6月1日,被告人焦某某到万荣县公安局投案;2017年10 月16日,被告人孔某某被万荣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万荣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加油机、92#汽油等;2.书证:蓝皮、黑皮笔记本等;3.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孔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汽油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孔某某、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开设非法加油点,向社会车辆出售92#汽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辉
2018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孔某某、李某某均羁押于万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移送清单。
4、加油机及油罐查封于万荣县**路****厂院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