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18〕77号
被告人金某甲,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2196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住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乡**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阳曲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8日16时30分许,在阳曲县高村乡辛庄村被告人金某甲家门口,被告人金某甲王某甲因家务事发生口角,王某甲动手打了金某甲一个耳光,后金某甲与王某甲撕扯在一起,撕扯过程中,金某甲将王某甲的右手打伤。经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中鉴【2017】伤鉴字第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甲右手无名指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金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要蓉蓉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乡**村。
2.刑事侦查卷叁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