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18〕42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 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阳曲县**乡**村,现暂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街**号。2018年2月2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某某某在阳曲县北小店乡六固村石代沟附近上坟烧纸时,引燃附近杂草,发生火灾,将石代沟一带灌木林、未成造林地烧毁。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13.73公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过失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毅
2018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叁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