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9********,汉族,半文盲,农民,群众,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镇**村人,住本村。2004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6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平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7年5月15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治市城区**中路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2900元人民币。2018年5月27日上午,陈某某从长治市城区乘车来到平顺县**镇**村被害人路某某家中盗窃时被抓获。
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郭某某、韩某某等证言;被害人路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勘验现场、辨认等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宏德
2018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平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量刑建议等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