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违法占地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8-12-29 10:18
基本案情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将位于阳泉市郊区李家庄乡桃坡村承包的16.7亩土地的使用权,擅自转让给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用于珍宝园小区施工便道及砼拌合站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应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但其在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不及时的情形,致使国家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9日,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发出阳郊检行公建(2017)2号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按照法律规定对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进行监督管理。检察建议发出后,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高度重视,于2017年8月16日对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并于2017年8月26日对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阳国土资郊荫营罚字(201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相关设施;对违法占地面积36.8亩(合24531.53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245315元(贰拾肆万伍仟叁佰壹拾伍元整)。2017年9月19日,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全部缴纳了罚款,郊区国土局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相关设施。
典型意义
阳泉市郊区检察院办理的违法占地行政公益诉讼案,起步早,准备充分,前期工作扎实有序,法律文书制作规范完整,为郊区今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极大的促进了郊区行政机关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阳泉市郊区检察院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相关职能单位和部门的协调联系,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使国有土地资源得到保护,违法占地的罚款得以追回,维护了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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