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刑诉〔2017〕6号
被告人焦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住**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大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23日被大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大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9日下午16点左右,犯罪嫌疑人焦某某因其家位于**村的祖坟被倒垃圾一事,与**村**纪某某在大同县杜庄乡**一小卖部内发生冲突,后焦某某持蓝色金属棒球棍将纪某甲及其弟弟纪某乙打伤。2017年3月8日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纪某乙所受之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邢占雨
2017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大同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