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刑诉〔2018〕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大同县公安局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大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2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晋B****6号五菱牌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109线336KM+700M处驶入逆行,先后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甲所驾晋B****9号长城牌小型轿车及王某乙所驾驶晋B****0/晋B****挂解放半挂货车碰撞,致使徐某某受伤,三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对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经大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上公路行驶驶入逆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永红
2018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河北省阳原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