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18〕87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住万荣县**乡**村第*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万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万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6月8日;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8月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5月8日;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至9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冯某甲经丁某某招募,担任“阳光在线”百家乐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口头或者手机告知赌博账号和密码,利用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及现金等方式多次接受他人投注,赌资数额为13772300元人民币,其中接受冯某乙现金投注10万元人民币,使用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和自己的银行卡接受投注共计13431800元人民币,使用微信接受投注240500元人民币。
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冯某甲被万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2.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腾讯公司提供的微信账号及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担任“阳光在线”百家乐赌博网站的代理并接受他人赌博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辉
2018年9月18日
附:
???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河津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有关涉案款物详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