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津铁检公诉刑诉〔2018〕22号
被告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79********,汉族,小学三年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街**号;因犯放火罪,于2001年1月16日被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05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5月21日3时26分许,被告人任某甲在铁路唐山南站七滦线14K+564M处红外探测站房内窃得福海银洋牌(型号HYB-1KVA)UPS不间断电源1台。经认定,上述电源价值人民币3220元。
二、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任某甲在铁路唐山南站七滦线14K+564M处红外探测站房内窃得POLESTON牌(型号JN100-12 12V100AH)UPS不间断电源电池4台,联想牌(型号万全1400G7)计算机主机1台,5T设备检修组合专用工具箱1个。
三、2018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任某甲在铁路唐山南站七滦线14K+564M处红外探测站房内窃得旧电线1卷,电线滚轮盘1个,扳手2把。
被告人任某甲于2018年6月6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部分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UPS不间断电源、计算机主机、扳手、电动车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四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扣押物品经过视频;7.其它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铁路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员:? 侯亚静
2018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1页(含光盘1张)及补充材料2页。
3.涉案物品电动车1辆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