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公诉一刑诉〔2017〕44号
被告人毛善得,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28011979********,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拐卖儿童罪,于2005年6月21日被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0月31日在河北省临漳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同年11月19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善得涉嫌故意杀人罪、拐卖儿童罪,于2017年7月7日向灵丘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灵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应由本院管辖,于同月14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4月下旬,被告人毛善得和谭某某(已判刑)预谋找一个小孩出卖,并让与谭同居的贾某甲(另案处理)寻找买主。同年4月25日毛善得将其同乡刘某甲及其妻子被害人曾某某、儿子刘某某(一岁半)从河北省阜平县骗至灵丘县。毛、谭二人预谋杀死曾某某出卖其儿子刘某某。2005年5月7日上午,毛善得伙同谭某某以上山看矿为由,将被害人曾某某骗至灵丘县唐之洼火车站附近,贾某甲以行走困难,给曾看小孩为由将刘某某抱上。毛、谭将曾骗至山上一小树林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斧子杀死了被害人曾某某并掩埋在一土坑内。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主因头部受外力击打致硬膜下血肿,继发小脑扁桃体疝压迫呼吸中枢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后贾某甲、贾某乙(另案处理)将刘某某在山西省繁峙县以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某(另案处理)。毛善得分得赃款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贾某甲、贾某乙、王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毛善得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灵丘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6.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善得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并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善得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建明
2017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灵丘县看守所。
2.案卷伍册、光盘叁张。
3.证人名单附后。